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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
(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1.6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
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13、在12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2.0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
7.2.11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
8.2.5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6m且不大于10m的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7.12.4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
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12.1.1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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