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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课题收入确认方法简析
李艳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2(000)006
【总页数】3页(P106-108)
【作者】李艳
【作者单位】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华晋分所
【正文语种】中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深入和研究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加速,横向课题
收入在研究院所的收入比重逐年增加,课题研究领域也逐步扩大。由于提供服务的
多样性、无形性、技术复杂性等原因,导致财务核算中经常因为没有可靠的证据作
支撑,确认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无法准确衡量,课题收入确认成为一个复杂的会
计问题。本文从横向课题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确认的方法作简要分析。
一、横向课题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横向课题收入确认是基于合同基础的收入确认问题,课题立项意味着合同的缔结,
结题意味着合同履行的完成。收入确认时点应确定在合同一方已按顾客要求完成相
应价值增值过程、技术成果控制权被客户认可之时。其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由于我国研究院所绝大部分是由事业单位转制
而成,在经营管理等方面还不尽科学和完善,在收入确认时点的把握上还存在一定
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收入。事业单位按照收付实现制基础在收到合同款项
时才确认收入,而非基于合同内容的实现,研究院所转制后很难适应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的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收入,仍在沿用原有的收入确认方法。此外,研究院所
按课题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效益与课题人员挂钩,很难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
收入、分摊费用,成为制约收入确认的一个“瓶颈”。
2.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脱离研究过程。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
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实际执行中,科研院所财务人员与课题组缺乏沟通,
而课题研究的特殊性又使课题进度反映不一,使研究院所众多课题没有统一的完工
进度确认标准,有些竟然依赖于课题组费用实现时点的确认而确认,使收入确认不
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对于那些无法使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的课题则不确认收入
和费用,财务人员经常是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考核要求权衡后决定是否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成为研究院所企业化后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3.市场不规范运作客观上也导致研究院所无法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实际工作中,研
究院所往往应客户要求,一方面存在未签订合同先完成课题的情况,另一方面存在
提前为客户开具发票而未完成课题的情况,给研究院所收入确认带来困难。
二、横向课题收入确认的方法
(一)技术开发合同收入确认方法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
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
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
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
常见的软件开发项目就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种具体体现。
如:研究院所与某客户签订合同,按客户要求开发信息基础平台软件,9个月完成,
客户按合同约定根据软件开发进度支付款项。本例研究院所收入确认可适用完工百
分比法,每月应按软件开发进度确认相应收入。因为软件是按客户要求量身定做的,
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客户就拥有对软件的控制权,应按进度确认收入。如果本例变为
研究院所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将开发的信息基础平台软件作为商品销售给客户,则
此软件为标准化软件,可以销售给多个客户,而并非量身定做,那么研究院所在未
交货前仍拥有对软件的控制权,只有在交货后才能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应按照销
售商品处理。如果本例客户在采购软件的合同中还明确研究院所负责对软件实施维
护,并收取维护费用,则变为复合销售行为,应将此合同分解成两个合同进行会计
处理,即按照销售软件确认软件销售收入,在软件维护期内分摊确认维护服务收入。
对于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各方应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开发成本分担方式,随后按
照是否是对客户量身定做的原则确定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还是采用销
售商品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要时将合同分解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原合同没有明确
成本分担方式,则应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完善,并应将合同的修订作为原合同的组成
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二)技术转让合同收入确认方法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
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了技术成果;相关
技术内容完整、实用,能够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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