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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报告总结范本

202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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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

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

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

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

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

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

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妨碍

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济、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

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团体素质,满意社会需求。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的机动车维修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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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办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

机动车维修办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领和经

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

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

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照经营项目和服务本领分为一类维

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

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

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

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

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

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

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

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

装等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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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

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

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

托车维护、XXX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

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

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

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

设备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

及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按照国

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相关条款的规定履行;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参照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履行,但所配备设施、

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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