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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筑市场施工

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018年12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

定,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

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

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

信息。

2016年9月经修改后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也规定,违

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

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示。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

241号)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

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

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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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

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

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

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二、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

9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号)中,分别对施工单位等和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制定了具体认定

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如下5大类、41条∶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

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

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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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损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迪

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

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

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

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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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的;(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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