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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政(经济)问责和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
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
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
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
“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调查的责任对象是各单位
技术人员以上的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如果与行政法规相冲突,
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和管理(经济)处罚
第五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政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
处于2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调查主
要领导和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
二、各类工作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或
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
三、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或未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
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
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未限期整改,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
人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矿山
灾害防治方案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
或其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在合同和租赁合同中规定,或未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
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
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配备满足应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
导的责任;
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或者政府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政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
处以罚款300元。
一、拒绝、妨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隐瞒存在的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问题,追究
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员的安全监督指令
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被查封或被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和使用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危险物品使用、仓储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追究单
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责任;
六、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的处罚1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追究主
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政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处以罚款300元。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危险物品使用、仓储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追究主要领导
的责任;
三、未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追究该单位主要领
导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专项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
业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追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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