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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属性人权本质属性
一、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的提出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密切相联系的。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人与自然之间经历了从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到人类征服自然界、主宰自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也在逐步加大。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到全面的破坏。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人们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和居住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工业革命以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人类不断的向自然索
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从科学技术方面,各国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
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这是国际上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在此之后,《东京宣言》、《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等相继提出了环境权的明确要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的理论提出后,各国学者纷纷对“环境权”加以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环境权的研究也有很浓厚的兴趣,提出了许多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在介绍这些概念之前,笔者首先将通过对“环境权”的字面意义进行理解,明确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定位之后,再对现有的各种环境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和比较。
1.对“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定位
在研究环境权的概念之前,我们对环境权的研究应该有个比较清楚的定位,我们知道,“环境权”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两种解读,其一是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rights),其二是将其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Therighttoenvironment)。对于第一种“环境的权利”,这是从生态中心主义角度来理解的,将环境和人类置于同等的地位,其权利的主体是环境。
这种学说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是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是不太可行
的。如果承认环境同人类享有相同的主体地位,这将对人类的法律基本理念和人类法律主体地位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将要把人和动植物甚至微生物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上来保护,这在当前的条件下是难以被接受的,也是无法推行
的;对于第二种“对环境的权利”,这是把环境作为法律客体来理解的,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些思想。虽然它一方面强调人类和环境是主客体关系,但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这也表明人类对环境的认可,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开始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比较实际的意义,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多数人接受。笔者认为,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会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最终可能会把环境人类作为同等的主体来对待,但我们知道,一种理念的产生和应用于现实社会是要有相关的条件为基础的,只能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的。因此在现阶段,对“环境权”的定位还是以“对环境的权利”较为妥当和实际。
2.“环境权”的概念
从雷诺??卡辛的“环境权”理论的提出至今,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对环境权的确认是“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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