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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井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苏州井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苏州井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木桥街25号(金枫路)
第四条公司总股本为456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60万元。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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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及现有优势,大力发展电子及相关产业,积极开拓海内外市场,多方位发展,使实力不断壮大,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为本地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及其它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相关产品;精冲膜、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耐高温精密线绕元件、音响、扬声器及其配件)微型马达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并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
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张利民
1744
40%
净资产
2
张帆
1308
30%
净资产
3
3
张岚
1308
30%
净资产
合计
4360
1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56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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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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