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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讲讲义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合用范围
大纲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合用范围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合用范围。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
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合用范围;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及重要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题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要求。
内容讲解: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合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
立法目标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乏的。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
从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目
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重要有4个: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旧居高不下。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处理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要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
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引思想、方针标准、基本法律制度、法
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标,应当把握如下5点:
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引思想。
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升自身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安全生产法》的合用范围
(二)《安全生产法》的合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合用的基本法律。
1.空间的合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如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要求,自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
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合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详细包括各种所有制和
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合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要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要求的,合用其要求”。对这种排除合用的特殊要求,应当从如下几个方
面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标准、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要求,是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要求的,它们普遍适合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已经有要求的,不合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处理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
殊问题的单行立法。包括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合用特殊法的要求。《安全生产
法》正是依照这个标准,充足考虑和界定了它与有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合用的前提下对尤其
法的合用做出了除外要求。这么要求,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要求不一
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
要求的,合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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