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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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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姿颖

摘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法定职责。本文结合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实际,介绍并分析了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探讨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措施,以期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1前言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信息,广泛服务于各行各业,成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近年,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及要求,主要针对辖区十多家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两个方面,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

2.1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高

半数受检项目成果质量不合格,存在测绘成果与实地检核情况不符合、丈量错误、面积精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成果图表不一致、项目资料不齐全等情况。

2.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力度不足

2.2.1人员条件不符合要求

普遍存在受检单位在测绘资质系统备案人员与抽查时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人员不符。部分测绘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少于对应测绘资质等级应具备的人数。大部分受检单位质量检查人员设立不符合要求,丙级资质单位无专职检查人员,丁级资质单位未设立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由非专业技术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

2.2.2专业技术培训不到位

大部分受检单位无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未组织单位内部培训、新员工培训,测绘任务实施前未开展技术培训或技术交底。2.2.3测绘仪器管理与使用不到位

部分受检单位开展测绘项目使用的测绘仪器已过检定期或无法提供仪器检定证书。多数测绘单位未建立测绘仪器管理台账,未制定仪器检定计划,缺乏仪器状态、维护、使用等情况记录。

2.2.4标准规范管理与使用不到位

部分受检单位未核查当前本单位测绘工作适用的标准是否为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未核对作业依据的有效性,未标识标准规范的受控状态,未建立规范标准的登记、发放、借阅记录,存在现行开展的项目使用已废止测绘标准的情况。

2.2.5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与质量管理不到位

部分受检单位无质量持续改进制度、合同评审制度,或有质量奖惩制度、纠正预防措施、评审制度但缺乏相应执行记录,未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无与相应客户沟通、满意度调查等记录。

普遍存在测绘任务实施前,受检单位项目设计书、作业指导书未经审核批准。生产过程中,缺乏生产计划、项目进度执行管理、技术问题处理流程方式等相关记录。未实行二级检查,无检查记录或检查报告。测绘任务完成后,无交付清单、维护活动记录。

2.2.6未履行测绘义务

部分受检单位未及时报送单位测绘年度报告,未按要求进行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汇交。

2.2.7执业不合法

部分从事不动产测绘的测绘单位,超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如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完成的单栋建筑面积超越5万平方米、丁级单个合同标的建筑面积超越50万平方米。

3原因分析

3.1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3.1.1质量监督检查覆盖面不足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丙、丁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每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一次。目前南宁市测绘单位数量约广西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丙、丁级测绘单位近180家。当前市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和经费不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必然不够。

3.1.2质量监管措施及力度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等情况缺乏界定标准,通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仅向测绘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列入单位的严重不良信用,自信用信息生效之日起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处罚措施及力度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质量监管。

3.2测绘单位对质量管理不够重视

丙、丁级测绘单位规模较小,往往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流动频繁,核心竞争力较弱。市场竞争的压力及追逐经济利益的特性,使丙、丁级测绘单位更重视如何高效、低成本的完成测绘任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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