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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江大校办〔20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
能,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高质量完成实
验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验室目标,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与对外
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
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
度。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
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实验指导
人员和实验工作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
实验能力为宗旨,采用科学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
题以及科研能力。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
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组织拟订实验室建设方案、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完成仪器
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发挥各方面
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试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队伍
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建设和体制
第十一条根据学科发展和基础教学需要,合理制定实验室建设规
划。依据学校人力、财力、物力等情况,分期、分批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
理,必须遵循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
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努力开拓并充分利
用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投资以及各种对外协作和外援,不断
加大投资力度。
第十三条实验室依照工作任务分为本科教学实验室、中心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
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应另行申报或备案。
第十四条本科教学实验室为:
1.基础教学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教学为
主的实验室,如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
2.专业教学实验室,是指以承担专业课和实践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3.综合教学实验室,是指同时承担基础或专业教学的实验室。
中心实验室为:
1.学院级中心实验室,指以承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教学任务和科
研任务的实验室。原则上,学院只成立一个中心实验室,在中心实验室
之下可设分室。
2.校级中心实验室,指面对全校开放的各教学实验中心和承担全
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等的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为:
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2.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开放(专业)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应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
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成立。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学校
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调整与
撤消,需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管校长任主任委员,学
院分管实验的院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
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等相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并制
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验室工
作的实际,起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2.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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