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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高职、五年制大专和中专生)。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使自己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院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学管处请假。凡未请假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由系提出意见,学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入学体检复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缓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各项费用应当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应当根据《xx职业学院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复读学生,均按对应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第十三条成绩考该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技能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学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含单元期中测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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