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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域外适用的机制综述

目录

TOC\o1-2\h\u24767出口管制域外适用的机制综述 1

287001.衔接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1

185082.出台配套的法律细则 2

216573.构建域外适用的监管体系 3

14858(1)明确《出口管制法》体系监管架构 4

20447(2)明确各部门权责划分 4

19539(3)对于技术出口的特殊监管 5

1.衔接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体系的构建需要各个法律之间良好衔接,我国《出口管制法》的出台也与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呼应,不过对于如何衔接好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和落实。

首先,从《出口管制法》立法目的上看,《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一目的。由此可见,由此可见,《出口管理法》的制定是坚持贯彻《国家安全法》中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的必由之路。2015年,我国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这是一部基本性的法律文件,其规定了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要求,《出口管理法》的出台良好的回应了国家安全法中的要求,其对于坚持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以及统筹安全和发展的目标符合国家安全法的要求,使得社会主义法治更加顺畅。此外,《出口管制法》呼应了新型国家安全观。将技术资料等数据作为管制对象。其后,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简称《目录》)也增加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说明技术资料等数据应该包括了物项相关的源代码、算法、信息、数据等,以更好保护我国科技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界定国家安全时,应当结合《国家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加以限制,以整体的、系统的、联系的、全面的观点进行思考和把握。

其次,关于《出口管制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关系也急需明确,商务部2020年9月19日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是中国反制美国制裁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通过行政拓展域外效力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探索。出口管制法控制清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相关联。例如,它们都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实体,其措施均为限制或禁止有关实体的交易往来等。但是,总的来说,管控名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又有不同。通过对比,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制裁性”强于管控名单(管控名单项中措施仅对特定的物项,而不可靠实体清单中可能涵盖了全部物项,甚至还包括限制投资、相关人员的入境以及罚款等)。如果对比以美国的制度,不可靠实体清单更加与美国的特别指定清单(SDNList)相类似,而管控名单则是更类似美国出口管制中的“实体清单”(EntityList)。有学者称二者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亦有学者称,两套是并行的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将出口管制法视为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上位法,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域外适用提供法律依据,不过目前看来,不可靠实体清单适用的的范围更广,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还需在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法律域外效力的体系化框架之内进行进一步明确。

最后,2021年1月9日,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办法,配套《出口管制法》而出台,既是对美国不断扩张域外效力的反击,也是对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的有益借鉴。该办法与《出口管制法》及《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关系》在理论层面上共同形成了我国出口管制领域进可攻、退可守的有益局面。

2.出台配套的法律细则

实体法为出口管制保驾护航是目前美国出口管制发挥效力的充分保证。结合上述对美国历史上出口管制措施的演变来看,国会立法机关从一开始的恪守谨慎到放开出口管制效力限制的红线参见

参见霍政欣:《国内法的域外效力:美国机制、学理解构与中国路径,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73-191页。

中国加强出口管制立法是历史必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减少我国对国外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需要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出口管制进行立法,我们可以达到这个目标,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当时而立法,适时而修法,我国《出口管制法》虽已生效,但很多实施的细则还未进一步规定,这为我国出口管制的域外适用造成了巨大阻碍,急需出台一系列配套的规则来保证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顺利进行。就管制行为方面,我国《出口管制法》仅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再出口与视同出口等概念,而这些概念在我国之前并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界定,以“再出口”为例,前文已经对我国现行规定和立法演变进行了初步讨论,“再出口”目前在中国所有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被使用过,且在中国不具有通用的含义。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34.14条规定了再出口,包括(1)将受管制物项从一个外国运输或传输到另一个外国,包括以发送或亲自携带等任何方式,以及在美国境外将航空器的注册、控制或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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