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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

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

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

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

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

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

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

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

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

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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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量应协助总工程师

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

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

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

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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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7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

导责任。

第18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

的措施不合理,通防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一通一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

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

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

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

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

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

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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