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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必威体育精装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
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石
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
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
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
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
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
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
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I.3条在山区或丘
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
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
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
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
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
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
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
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
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
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
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
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
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
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
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
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
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
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
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
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
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
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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