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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证明4篇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做好本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保证困难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

教师家庭贫困证明。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XX〕8号)和《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

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

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认定工作由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认定工作的标准是: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农村年收

入低于32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

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400元或年收入高于3200

元,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生并负担过重等)导致家庭经济非常

贫困的学生。

一般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学生(农

村年收入低于48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

和生活费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如因灾、因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已经享

受到学院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学金或社会捐助等资助政策,能够

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将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三)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消费超出困难

学生应有水准或有明显浪费现象的,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

级别。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分工是: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

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团委领导组成,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组,具体负责实施本系

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三)各系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组,负责认定中的民

-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办(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按照各

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应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应

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二)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

况。如未盖章或经办人未签名的视为无效。

(三)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将《认定申请表》交给辅导员,

辅导员负责按时收齐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逾期不交的,视为自

动放弃。

(四)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

展民-主评议。新生的评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评

议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

见”后,报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组申报的初评名单。

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初评名单通过后,要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

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认定审

核工作组提交异议材料。认定审核工作组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认定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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