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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种药品列入一致性评价目录
289种药品列入一致性评价目录
CFDA今日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
年第106号),指出289种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
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至性评价。
以下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提高仿制药质
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价对象和实施阶段
(一)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
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均须开展
一致性评价。(二)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
口服固体制剂(附件),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
评价。(三)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
服固体制剂,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一致性评价;自第一家品种
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
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二、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四)药品生产企业对拟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参照《普
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要求选择参比制剂。(五)
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7号)规定的程序备案,并
按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
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
2016年第61号)等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研究。(九)
对无参比制剂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区分两种情况
处理:(1)如属于未改变处方、工艺的,应按一致性评价办
公室的要求进行备案,并按照有关药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
相应要求开展试验研究;(2)如属于改变已批准处方、工艺
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有关要求开展试验
研究。四、一致性评价的程序(十)药品生产企业
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后,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工作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进
行申报:(1)国产仿制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收和相关补充申请资料
的受理,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
生产的三批样品送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完成
上述工作后,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送一致性
评价办公室。(2)进口仿制药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服务
受理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受理,对
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企业送三批样品至指定的药
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完成上述工作后,由受理和举报
中心汇总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十一)在中国境内
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
药品,由受理和举报中心负责申报资料受理;一致性评价办
公室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
心)对原境内、外上市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对生产
现场进行检查。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审核批准视同通过一致
性评价。(十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或
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
51号)的有关要求申报仿制药注册申请,由药审中心审评,
批准上市后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五、复核检验与核查
(十三)一致性评价样品的复核检验不适用属地原则。同一
品种的复核检验,原则上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同一药
品检验机构进行(名单另行公布);补充申请样品的复核检
验,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对未分配复核检验药品检验机构的
品种,企业在提交申报资料前,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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