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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资料二(主观题)
四、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
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
关系。
3、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
受的与自身职务相连的一个特殊的经济权利。
4、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6、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派方式上以按劳分
派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7、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行的负担增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8、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
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合作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由各合作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并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百分比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
平等互利的标准,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协议要求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行的经济组织。
1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股份有限企业:其合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所有资
产对企业的债务负担责任。
16、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的债
务负担责任。
17、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置的有限责任企业。
18、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限企业。
19、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可转换债券:指上市企业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1、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出资产时,由
法院宣布其破产,并主持对其所有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派,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
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防止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加权和决议权的机
构。
23、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
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4、计划法:是有关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派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
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6、指引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
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重要靠经济伎俩确保其实行的计划指标。
2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标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免费使用。
2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加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派和再分派所形成的
一个特殊分派关系。
30、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派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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