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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案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

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

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2006

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

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

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

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

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

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

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

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银行向丁要求偿

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问

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

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

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

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

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

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

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

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

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

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

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

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

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

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

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

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

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

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

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

伙协议规定:

(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

城集贸市场123号。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

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

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案[案例2]

(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

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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