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5篇)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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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

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

风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

有关门框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

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

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

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九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

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

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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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协助总

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

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

指令的。

第二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

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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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

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或领导责任。

第五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存在问题未及

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

“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

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

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

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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