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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的法律缺失
摘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其法制环境密切相关。作为当前民办教育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民办教育促进法》无疑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由于其在立法过程当中的某些方面尚欠完善,使得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受到制约。本文首先讨论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存在的法律缺失,诸如:产权归属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确、回报政策不到位,政府管理不规范等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从法律政策层面对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法律缺失民办教育促进
一、引
当代民办高等教育始发轫于1982年的中华社会大学,历经恢复发展期(1978—1991)、数量繁荣期(1992—1996)、控制发展期(1997—2002)以及规范提高期(2003—至今),逐步发展起来。根据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我国共有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
本科院校40多所;在校生163.07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36万人;独立学院
318所,在校生186.62万人
考察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与该阶段国家法律政策安排密切相关的。据文献,在各项调查中国家的法律政策安排均被列为影响并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而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变迁,亦历经合法性依附、合法性的主动建构直至合法性危机和对新的合法性诉求三个阶段
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正式实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可以认为,在未来
相当的时期内,《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关于民办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法律政策安排。该法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立法工作中的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与之前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相比,《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均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创新与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考察《促进法》制定过程,由于参与者的多元性及其政策偏好的不同,以及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影响力的相互制约,在面临全国人大这一政策之窗即将关闭的关键节点,在全国人大领导的协调下进行了折衷选择,因此,《促进法》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一定的模糊性、妥协性,尽管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同时也回避了一些问题
二、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发
民办高等教育,结合《促进法》和《高等教育法》之有关规定,可定义为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并由上述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经营的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较之公办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具有“民间举办”、“民间管理”和“民间出资”特定内涵。(本文讨论不涉及到公办高校的独立学院。
在我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目前为止,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有所涉及的诸如《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另一类诸如《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自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等所发布的有关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政策主要有:1982年《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教育法》及以后相继颁布的《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都有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法律缺失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节省交
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和制度创新的空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国家的基础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制度框架、制度环境和制度走向决定了它的经济绩效。《促进法》的出台,可
以认为是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它将决定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趋势。如潘懋元先生所说,在现阶段,《促进法》“是具有相对的合
理性与可行性”。但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实用主义,《促进法》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一定的模糊性、妥协性。这种模糊性、妥协性,在其后的《实施条例》中也有体现。其中的一些问题,已成为《促进法》立法精神能否得以贯彻落实、民办高等教育能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民办高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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