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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M.22503.26.0-2010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Page1o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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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FTM22503.26.0-2010

2010年3月10日发布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曼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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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通过建立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明确装车零部件及拆分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要

求,完善供应商管理,并改善市场售后服务秩序,保证旧件实物仲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提高市场服务配件的质量保证。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欧曼工厂和服务中心配件管理部采购供应商零部件的永久性标识管理及

保修旧件异议问题的反索赔工作。

3.术语

永久性标识:不随产品的使用时间或所处场所的变化而丢失或损坏的标识。

零部件标识:指装车件标识(含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配件标识的总称。

装车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方式出现在原装车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

分零部件)本身的永久性图案或文字。

配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方式出现在供应商供服务中心配件管理部配

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身的永久性图案或文字(与原装车件标识保持一致)。

拆分零部件:用于装车零部件的市场维修的拆分单元。

4、引用文件

《欧曼旧件管理实施细则》FTM.22503.18.1-2010

欧曼服务政策》.当期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Q/FTB102-2005

5、标识要求

零部件标识主要指装车零部件标识和拆分零部件标识。所有的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

识。

5.1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

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5.2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5.3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

到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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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

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6、标识内容

6.1标识内容应包含本公司供应商代号、配套厂家代号、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

6.2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

求,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记,但必须经工厂采购部、技术中心及服务

中心配件管理部审核后,报工厂质控部批准备案。

6.3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在实物上的标注形式有以下两种形式,竖向排列和横向排列:

a)竖向排列

b)横向排列

a)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包含本公司供应商代号和配套厂家代号,可以用数字或字

母,如果“本公司供应商代号”采用数字表示则符合福田公司供应商代码的相关规定,如

“安徽安凯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供应商代号”则可以用“A1218”或“AK”表示;

b)第二行字码表示出厂编号或批次号;

c)第三行字码表示零部件图号,须与产品明细表保持一致;

d)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

间不留空格,两行之间不空行;

f)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0.3mm。

6.4出厂编号由七位字码构成,如下图所示:

a)第一位字码为年份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年份代码应按下表的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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