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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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5分)

成立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环保、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住建、国税、质监、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与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评分。

2、扶持政策(20分)

各地出台整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统筹整合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政策保障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评分。

3、政策落实(10分)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计分方法: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评分。

4、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当地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未验收、土地消纳面积不足、综合利用设施不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计分方法:市环保局、市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评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7—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为68%、71%、75%和78%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省、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5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按照省农委、省环保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农牧〔2017〕7号)要求,通过治理检查认定(不含无法治理而关闭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75%、85%、95%、96%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85%、95%、100%、100%。两者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任意一个指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省、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三)规模养殖场治理率(15分)

1、指标解释

指符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并通过当地农业、环保等部门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年初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百分比。列入规模养殖场治理率核算的畜禽种类为生猪、肉禽、蛋禽、奶牛和肉牛。

2、计分方法

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目标分别为60%、70%、80%、9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省、市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月报),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三、加减分

1、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或模式被省级以上推荐使用的、为省级以上会议提供现场适当加分,最多加3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被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0.5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以及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9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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