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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76)条的规定处罚:1、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3、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其他有关规定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2、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3、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4、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5、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第四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系统生命周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具体工程设计建造试生产正常运转改建扩建退役记录销毁拆除新项目现有设备设备关闭拆除记录保存三同时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同时设计施工保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的依据“三同时”的验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施工安全设施的正常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审查最终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评价机构(降低风险)第一章总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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