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衣及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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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衣及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颜色及材料的连体式泳装产品抽取样品3件/条/套,其中2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分体式泳装、泳裤及泳帽产品抽取样品5件/条/套,其中3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2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验的合理需要。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甲醛含量

GB18401-2010

GB/T2912.1-2009

pH值

GB18401-2010

GB/T7573-2009

异味

GB18401-2010

GB18401-20106.7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①

GB18401-2010

GB/T17592-2011

GB/T23344-2009

耐皂洗色牢度②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1-2008

耐水色牢度②

GB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GB/T5713-2013

耐湿摩擦色牢度②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0-2008

耐光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8427-2008

纤维含量

GB/T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10.1~24-2009

FZ/T01057.2-2007

FZ/T01057.3-2007

FZ/T01057.4-2007

FZ/T01057.6-2007

GB/T2910.101-2009

GB/T16988-2013

FZ/T01026-2017

FZ/T01095-2002

FZ/T01101-2008

FZ/T01103-2009

FZ/T01103-2009

FZ/T01112-2012

FZ/T01131-2016

FZ/T01132-2016

FZ/T30003-2009

FZ/T40005-2009

备注:

A、①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时用HPLC/DAD进一步确认和定量;②白色产品不检测。

B、若样品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照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pH值、纤维含量、耐湿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光色牢度的取样顺序进行检测。

C、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测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73013-2017针织泳装

FZ/T73050-2014针织泳帽

FZ/T81021-2014机织泳装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无明示产品标准或明示产品标准错误或不适用时,仅检验纤维含量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项目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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