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XX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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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XX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附属)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XX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X年X月X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X年X月X日

江西XX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范围与类别

1、根据相关规定,出访目的为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参加会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访学及执行其他公务等,使用学校经费,国家、省级专项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等出国(境)经费的出访行为均为因公出国(境)。

2、出访时限在?180?天以内的为因公临时出国(境),超过?180?天的为因公长期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行政出访两类。学术出访是指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术人才为出访目的的出访行为,包含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行政出访是指以拓展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或完成国家指定的出访任务为目的的出访行为,包括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参加竞赛、教育展、国际学生招生等。因公长期出国(境)主要是指由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访学、进修、培训、交流,或是执行国家指定任务。

二、因公出国(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出国(境)计划报批和量化管理。各部门、学院、科研院所(中心)及附属单位须按规定制定和申报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学校审批;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严格执行因公报批程序,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后,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及签证(签注)。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如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任务的,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持相应类型证照执行出国(境)任务;执行国家指定任务要求的根据组团单位的组团文件,持相应类型证照执行出国(境)任务。未按规定,持因私出国(境)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出访费用不予报销。

三、因公出国(境)审批与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及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前往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前往一个国家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交申请。专任教师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应至少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期中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执行学术出访任务超过30天的,应在出访前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访学协议,并在离岗前1周内接受组织的谈话,其中,担任了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师接受党委组织部的谈话,其他教师接受人事处的谈话。

2、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外事(港澳台)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经分管外事(港澳台)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涉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其他人员出访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4、经会议研究或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对该次因公出国(境)任务在学校网上进行信息公示。

5、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上级审批部门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填报相关材料,经分管外事(港澳台)工作的校领导签字、盖学校校印后,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副厅及以上人员须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后,提交江西省政府批复。

6、上级审批部门批准该次出访任务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取回任务批件,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及相关国家签证或地区签注。赴台湾地区的,由申请人持任务批件和身份证等材料赴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及签注。

四、申请材料

1、申报出国(境)的团组应提供出访说明,包含出访背景、邀请方背景、出访任务等;申报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团组,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会议背景、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的学术背景及参会的必要性。

2、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江西省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审批表》2份(正反面打印,附件1)

3、邀请函及邀请函中文翻译件各3份。

4、中文行程安排3份(具体包含预计搭乘的离、抵境航班信息、每天上午、下午行程,公务时间不得少于境外总时间的三分之二,境外行程严格按照报批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者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电子版(正反面放在一页A4纸上)。

6、《江西省因公出访承诺书》三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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