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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见课本p160页)案情:A商场欠B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

约定A商场于2000年3月10日之前付清货款。A商场因经营

不善,货物被他人骗走,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5月12日,B

公司从他人处得知A商场对其母公司C公司享有同年1月15

日到期的债权70万元,但A商场从未要求c公司还债。此外,

同年4月5日,A公司根据C公司的要求,将自己价值50万元

的货物无偿划给其相关公司D,现A公司已停业,剩余未抵押

资产不足20万元。多家债权人上门讨债。B公司要求A商场还

款遭拒,便于同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A商场还款,

并申请法院追加c公司、d公司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

带责任。

问题:

1、什么是代位权与撤消权,债权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定要

件是什么?

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

使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债权保全措施,

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

法。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债权人的

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

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

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债的

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消权行使的要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合法。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的法律行为。如果是

债权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不作为撤消权的标的。3、债务人

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4、债务人实施的

上述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B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

答:B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因为A公司是C公司

的子公司,不符合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债权的条件。

3、B公司是否要求撤消A商场向他人设定的抵押?

答:不行。因为抵押行为不是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A公司财

产的行为而有害与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的行为。

4、B公司能否要求撤销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

同?

答:可以。因为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已经损

害了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因此可以要求撤销A商场与

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

案例一: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内容:“顾客于本店所洗

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3倍赔偿之。”当顾客李某以价值

3000元的毛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只赔偿

3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的价

格的3倍予以赔偿。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争

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

•问题:如何理解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

参考答案:该洗衣店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是指洗衣费的3

倍而非被洗衣物本身价值的3倍。但洗衣店明显是故意含

糊其在合同中的含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洗衣店应

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该顾客的3000元损失。

•案例二: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影院看电影,李某坐在

朱某后面几排。散场时,朱某将随身携带的内装价值80多万元

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某

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

带走。朱某离场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返回,但未能找到。朱

某于1993年4月4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

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均没有结

果。4月12日朱某在《今晚报》再次刊登“寻包启事”并称“一周

内有知情并送还者酬谢1.5万元。”当晚,李某看到该启事便与

朱某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

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调解未

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履行广告中的约定,兑现报酬

1.5万元。

•问题:朱某在启事中提出给付1.5万元的报酬是否体现其真实

意愿?

参考答案:朱某在启事中提出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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