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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
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
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
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
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
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
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
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
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
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
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
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
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
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
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
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
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
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
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
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
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
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
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
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3、案例: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
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
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2月20日,服
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
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
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
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
合同。2000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
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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