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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

正、透明、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

施精准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

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

生(实施学历教育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

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学

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和院校评

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

因素。

三、我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

施,原则上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

四、设立认定机构,强化责任意识。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小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

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

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

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

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2个工作日。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

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

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

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

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

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

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

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

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

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

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

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

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

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

个人基本情况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应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根据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三个类别:特别

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一)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的标准: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

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

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

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

费用。

(二)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的标准: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

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

资助。

(三)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的标准: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

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

校、社会资助补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

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学生日常平均

消费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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