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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产品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该类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者/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虽然为该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及申请者/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提供了初步指导和建议,但是不会限制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以及申请者/生产企业对该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指导原则系对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申请人/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相关技术的进步、临床医学相关诊疗技术的发展、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本指导原则还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透明质酸钠为主要原材料(通常需要进行化学交联)制成的,最终可被人体完全吸收的面部注射填充材料。其他成分或具有特殊设计(如添加不可降解成分等)的面部注射填充材料需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的部分,并结合产品自身特点另行设计其临床试验。

在本指导原则中,临床试验的设计是以目标适用范围为纠正鼻唇沟皱纹的产品作为范例进行的。对于申报其他目标适用范围的产品,临床试验需单独设计,适用的部分需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为产品申报注册而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的完整的上市前临床试验。若申请人以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申报注册,则相关境外临床试验原则上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并且需考虑受试人群与境内人群的人种差异对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三、临床试验

(一)概述

表2全局美容效果分级参考量表(示例)

分级

全局美容效果

1

改善非常明显

2

改善明显

3

有一定程度改善

4

没有变化

5

比以前更糟

3.安全性评价指标

安全性评价指标建议包括副反应(如硬结、瘙痒、疼痛、红肿、瘀青、淤血、瘀斑、感染、局部炎症反应、形成瘢痕、结节、肉芽肿、过敏等)、不良事件、基本生命体征、注射前和注射后主要有效性评价时间点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

4.其他功能性评价指标

对于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或其它功能性成分的,需在临床试验中设置相应指标对其功能进行评价。

(五)临床试验持续时间

临床试验的注射后观察时间需根据产品维持有效性的时间和观察产品安全性所需的时间确定。一般,未经交联的透明质酸钠产品观察期需不短于6个月。经交联的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观察期需不短于1年。如果申请者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长于上述时间,则需观察到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如果申请者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短于上述时间,则超过所宣称的效果保持时间后主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六)试验样本量

样本量的确定需按照试验目的、试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对照组的情况确定并符合统计学要求。此外,还需考虑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脱落/失访,按照预估的脱落/失访率进一步扩大初始样本量。

临床方案中需明确样本量统计计算公式涉及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计算样本量时的参数选择建议:

1.I类错误概率α值不超过双侧0.05(即单侧0.025);

2.II类错误概率β值不超过0.2(即把握度至少达到80%);

3.若采用有效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当试验产品与对照产品的设计相似,预期具有相似的有效性时,非劣效界值建议不低于-1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样本量的计算是基于纠正鼻唇沟皱纹的目标适用范围。若申报产品的目标适用范围超出以上范围,则需另外考虑样本量的计算。另外,对于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或其它功能性成分的,需以相应的功能性指标计算样本量,并与以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计算的样本量进行比较,取两者之中较大的样本量以保证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和功能性指标的临床试验数据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在确定样本量时,还需考虑要有充足的临床证据支持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多数患者注射该产品后可维持有效的时间。

(七)入选/排除标准

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明确的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需针对目标适用范围制订。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入选/排除标准需统一。

(八)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1.基本信息的描述

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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