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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劳动仲裁申请书【推荐】
盘龙区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昆明市盘龙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昆明市盘龙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昆明市盘龙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871XXXXXXXX
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万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万元;
3.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XX万元;
6.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被申请人单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然而,被申请人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自2018年1月1日入职至2023年10月1日离职,共计五年零九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23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入职五年零九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XX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万元。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加班费
申请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申请人加班共计XX小时,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
六、未休年假工资
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年均有未休年假,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未休年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未休年假共计XX天,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XX万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用工过程中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条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补充说明: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自2018年1月1日入职至2023年10月1日离职,共计五年零九个月。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XX元,故双倍工资差额为人民币XX万元。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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