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依据 _原创精品文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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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第一部分监测依据

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

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

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

第五部分监测内容与方法

第六部分监测工作量

第七部分监测成果要求

第一部分监测依据

一、监测依据

二、监测工作基本要求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

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松辽水保

2010]19号)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

保[2005]29号)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

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

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

进行动态监测。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

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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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建

设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报

告。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的审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

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

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

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

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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