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病防治重点条款释义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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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释义

通病防治重点条款释义

1.总则

1.1明确《导则》制定的目的。

1.2说明《导则》适用范围是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郊区(县)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

住楼、公寓);改建、扩建的居住性房屋亦可参照《导则》要求执行。

1.3指出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和渗漏问题,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

的重点。

1.4住宅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监理过程中,应将《导则》作为重要的依据。

2.基本规定

2.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起主导作用。

各参建单位在通病防治工作中应各司其职。

2.2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审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工程施工图的各级建设工程图纸审查

单位。

2.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宜昌市(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必须将通病

防治列入监督重点,制定监督方案,加大检查力度,严格验收程序,促进各项通病防治措施的落

实。

2.4明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有关的通病防治资料。

2.4.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并下达,见附录1。

2.4.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见附录2。

2.4.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填写,见附录3。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建设单位

3.1.1凡新建住宅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下达,

其内容应符合《导则》的要求。已开工的住宅工程也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补充下达《住宅工程

1

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是否符合《导则》的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靠性。

3.1.3阶段性的质量工作总结,对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寻求解决办法。

3.1.4在通病防治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随意压缩工期将影响工

程质量,`从而影响防治效果。

3.1.5条例内容

3.1.6列入验收的主要内容指: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治工程的质量情况和工序报验情

况。

3.1.7建设、施工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防治通病的目标和经济措施。

3.2设计单位

3.2.1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2.2按照《导则》要求深化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提出具体的要求。

3.2.3新建的住宅工程防治通病的设计措施与图纸交底一同进行;在建的住宅工程采取补充

防治措施后,应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3.3施工单位

3.3.1《导则》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和《操作工艺指导书》的编

写依据。

3.3.2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3.3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

3.3.4对新型材料,除提供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外,还应进行检测。

3.3.5通病防治的资料由施工单位作为专项资料按本条文的内容收集整理。

3.3.6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是必须坚持的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措施。

3.3.7专业分包单位依据《导则》提出的通病防治措施,必须经总包、监理单位、建设单

位批准后实施,并提供样板参照,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3.8《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2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

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

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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