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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日统一宣传材料(五篇)

第一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日统一宣传材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

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

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目前已经发现的形式主

要有:以发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内部股票、集资券、国债组合凭

证、投资受益券、“会员卡”等形式集资及直接向社会集资投资于实

业等各种形式,新的非法集资形式还在不断出现。

3.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

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

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

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

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

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

资参与人的信任。

4.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

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

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

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

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

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

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

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

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

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

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

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

行非法集资。5.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

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

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

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

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

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

业务活动。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

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

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

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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