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网吧当场处罚决定书
【篇一:处罚决定书】
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篇二:处分决定书范本】
处分决定书范本
范本一:
沁县安监局
关于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决定书
,男,19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经调查,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于2000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范本二
当事人:刘xx,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址:xx县xx镇xx路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xx198510030046,
联系电话:138xx7171。
2012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xx工商扣字[2012]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在熊xx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1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2012)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三:201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2012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
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
证据五:201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12年6月17日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六:201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2012年6月17日、2012年7月27日、201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2012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x管理该网吧;至
3、2012年10月,王女士从海天市广发美术品经营商行购得吴公虎的《柳》、齐白石的《紫藤蜜蜂》等三幅国画作品,共计支付了人民币19万元整。半年后,王女士向他人咨询后得知其所购得的三幅国画作品疑为赝品,遂向海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报,该市文广新局接举报后委托海天市文轩文物鉴定所对王女士所购的上述三幅国画作品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这三幅国画作品均为现代仿品(即赝品)。海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随后到海天市广发美术品经营商行
开展调查,而该商行却无法提供其经营的上述三幅国画作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经该市文广新局调查、取证,认定海天市广发美术品经营商行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于2012年12月对该商行实施了行政处罚。并依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