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劳动仲裁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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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昆明市盘龙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昆明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昆明市盘龙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871XXXXXXXX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XXXXX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XXXXX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用人民币XXXXX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的损失人民币XXXXX元;

8.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和监督,并按月领取工资。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承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并未履行。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共计XX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元。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最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共计XX年,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

四、加班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共计加班XX小时,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XXXXX元。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但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共计未休年休假XX天,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XXXXX元。

六、社会保险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

七、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用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在生病就医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行承担了高额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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