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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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管理工作是高等学校管理的重要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需要,是完成高等学校基本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教学文件与资料

第二条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学制年限和专业方向、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以及各门课程的知识联系,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教学计划的编制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教学活动进行的全面安排。它具体规定了各专业的学制年限、学时分配、课程设置,以及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等各门课程的讲课、实验、实习、劳动等教学环节的进程顺序,是具体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教学计划一般在教务处组织下,由系部论证、制定教学计划方案并报教务处,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教学计划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变动较大时(如增减、变更课程和实习、实践专周等)需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规定本门课程学习的基本内容、与课程内容有密切联系的实践活动项目及所需时间,明确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学生学习的具体要求。有教学实习的课程,还应规定实习的基本项目和实习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订,应以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部分课程可参考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教学大纲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大纲草案由教研室组织人员编制,由系部学术委员会审定,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变动大纲内容,必须由系部审核,报学校批准。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和把握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据此拟定授课计划和教案。

第四条教学工作历

学校教学工作历(简称校历)是根据培养方案编制的教学活动及节日假期日程安排表。校历由教务处负责按学期编制并于前一学期期末下达。各系部和全体教学人员必须按照校历做好下一学期教学的准备工作。校历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若必须变动应由各系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变动原因和方案,并于实施前三周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课程安排表

课程安排表是根据培养方案及教学工作历,以课程门类和教学时数为依据编定的学期教学程序安排表。每学期的课程表由教务处组织统一编排,并于开学前公布。课程表编排要周密、科学、合理。课程表确定后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变动。系部因故变更课程表,应报教务处批准,并将变动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变动结果由系部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私下串换课时,任课教师因病因事需调课、停课和调换教师时,要按学校《关于教师调课、临时停课和补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教学资料

教学资料包括: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教学组织机构材料;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及实验室建设的文件、资料或通知;单位、教研室活动记录;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教师任课安排汇总表、教材征订单;学生期末考试(考查)与补考的试题、试卷、题库、成绩单、考核结果分析、教师教学工作总结;学生的实习、设计报告(论文、图纸等);实验室工作日志等及其它可能对今后教学工作有参考或指导意义的各种材料。各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对教学资料进行分类保存。

第三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七条日常教学管理

(一)每学期开始上课前,教务处应会同学工部、后勤管理处、基础实验部等有关部门检查教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教学运行部门根据教学计划制订并严格执行校历、课程表,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要严格控制,以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三)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拟定学期授课计划,于每学期开学时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四)每学期开学后第四至五周,教务处将向学校各有关部门公布上一学期教学基本情况统计结果。

(五)每年五月份由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以学校文件形式发布学校当年新生录取的详细计划,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新生顺利入学和新生教学工作的顺利展开。

(六)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第十一周至第十三周将下一学期教师任课安排报教务处。

(七)每学期第十二至十三周,教务处和各系(部、室)协商确定监考人员名单。

(八)每学期末,各系部应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完成期末期末考试任务,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规定(试行)》。

(九)考试课程的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届时任课教师应到考场明晰试卷。考查课程的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不能在此时间内安排的需经本单位和教务处同意后另行安排。所有补考均应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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