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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草原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某某县草原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草原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行政执法的共同特性,同时还有其特殊性。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草原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其执法权力是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设立的监理机构来共同行使的,开展草原执法以来,县草原监理站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对我县草原违法案件进行了执法监督和检查,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的草原执法工作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下面从3个方面谈谈我县的草原执法。

一、执法现状一是成立了草原监理站,有了专门执法的草原监理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了草原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保护草原的执法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推动下,一支负责草原执法工作的专门队伍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建立,改变了以前草原执法缺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的局面。二是建立了违法必纠的执法机制。近年来,县草原监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忠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对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大批非法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非法征占用草原、非法进行矿藏开采、非法买卖和流转草原等案件得到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了应有惩处。有案必查、违法必纠的执法机制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草原执法起步晚,尤其是农业县,人们对草原的概念模糊,对草原执法的认识不足,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严重阻碍了草原执法的正常开展。

二是追求经济发展使草原执法的压力日益加大,为加快经济发展,草原地区在矿藏开发、道路建设、风电建设、城镇建设等方面步伐也不断加快。但由此而造成的草原破坏及被征占用的现象也会持续加强,这必将对草原执法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三是林草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地方政府为争取林业建设资金,从而出现了在草原上大量植树造林的现象。从2005年开始,地方政府为了使草原造林合法化,采取将草原认定为“易林地”的做法,并颁发林权证。在草原上植树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生态建设资金,还使草原遭到了难以恢复的严重破坏,也导致了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一些草原颁发了林权证后,被作为林地管理,不能再继续放牧使用,这更加剧了草畜矛盾,损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不少矛盾纠纷。加上林业建设投资明显大于草原建设投入,在投资吸引下,林向草原不断侵蚀的速度有可能进一步加快。如何保住草原“领地”,实现生态建设中草与林的协调发展,是开展草原保护工作需要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是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不足,2007年成立草原监理站以来,草原监理站和种草饲料站一直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这些人员既要承担全县种草饲料工作,又要承担草原执法工作,而大多数时间主要承担单位安排的其它业务工作,比如:畜禽防疫、草原项目实施、畜牧技术推广等,草原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兼职工作。

五是执法经费不足,草原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无法购置,造成出行和执法取证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导致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策建议一、定性确权,解决“阵地”问题,草原定性确权就是要科学界定草原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落实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很多草原被侵占、被开垦或被改作它用,草原监理部门无法按《草原法》进行查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草原与林地、“四荒地”、荒漠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界线不清、管理职责不明造成的。

二、完善立法,解决“武器”问题。草原执法的根本依据是草原立法,草原立法既是预防和惩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又是保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和草原资源的有效武器。随着草原执法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执法依据缺失或不尽完善影响草原执法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缺失,使一些执法工作无法深入。二是草原犯罪的立法规范与刑法典不能直接对接,导致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难以追究或不能追究。

三、加快解决队伍建设问题。目前,我国草原执法队伍力量还很薄弱,地区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基层的县级草原监理机构,普遍缺少必要的执法监督和办案取证设备,条件也十分简陋。建设一支“机构健全、队伍精干、技术先进、装备优良、执法严明、政治合格”的草原监理队伍,是开展草原执法的重要基础。

四、提高素质,解决能力问题。从草原执法队伍自身来看,目前还存在着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以及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等问题。从这几年的草原执法案例来看,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草原违法案件,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确,往往给执法造成被动。因此,要把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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