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惠民工程自查报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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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惠民工程自查报告1

一、惠民节能工程销售机构

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销售享受“惠民国家节能补贴商品”的关联公司的信息。甲方负责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入围企业推广网络”信息上报国家节能补贴系统,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及关联公司未上报,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补充申报乙方的“入围企业推广网络”至国家系统,确保节能补贴产品的销售及补贴的兑付与回收。

二、节能补贴工程机型

针对国家发布的甲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商品(含协议有效时间,国家公布的补充入围的甲方节能产品型号),乙方均可销售并结算,垫付惠民节能补贴款。

三、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的交接授权

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要求,需提供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和要素齐全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确认函(以下简称: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提供乙方及其入围关联公司,乙方不能将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交予无授权书的我司人员,如乙方将节能补贴资料转交无甲方授权的人士,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

(一)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有“购机用户身份证复印件”(含公司用户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要素齐全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确认函”、“销售发票复印件”特别说明,“产品编码”及“销售企业盖章”是“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确认函”不可或缺的成分。

(二)如乙方有下级(或多级)关联销售机构销售甲方的节能产品,且乙方与其下级(或多级)关联销售机构之间存在节能产品的购销关系,乙方需提供给甲方的资料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其下级(或多级)关联销售机构之间的节能产品的购销发票[开票时间、型号、数量、金额]。

五、惠民节能补贴款结算方式

1.根据“财政部实施细节解释”的规定:“补贴资金属价外补贴,推广销售企业需按照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即补贴前价格)开具销售发票”。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降低甲方从国家财政部收取补贴款的风险,乙方必须按照补贴前价格给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2.根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的约定:节能补贴由推广销售企业及时以现金方式兑现给消费者,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为简化流程、方便结算,对于乙方销售公司销售甲方节能产品而垫付的节能补贴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提供完备的节能补贴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款在乙方应结算给甲方的货款中账扣归还。

六、惠民节能补贴款结算周期及要求

因财政部按照月度预拨补贴资金给推广企业,乙方销售公司垫付补贴款结算周期与甲方在“当月销售,次月结算”的前提上约定如下:

(一)按“周”完成节能补贴资料的签收,每周一完成上周的节能补贴资料的交接,由甲方具备接收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的被授权人员至乙方销售公司接收上周惠民节能补贴结算资料,甲方对电子版本资料与书面资料同时清点接收。

(二)月度结束后20日内、甲方根据上月乙方实际提供的节能补贴资料对应的补贴金额结算补贴款,由乙方在结算给甲方的货款中账扣,乙方扣收补贴款后给甲方开具收据。

七、其他约定

(一)乙方节能补贴资料转交甲方后,针对甲方无法录入国家节能补贴系统(即实际无法取得国家补贴)的节能补贴资料,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扣回这部分实际无法取得国家补贴部分的金额。并将不合格资料退回给乙方,由乙方核查补充完整资料后在转交甲方,甲方再对乙方实际点值得节能补贴款进行结算。本条约定的结算方式、流程、周期仍均参照本协议五、六条执行。

(二)针对乙方取得节能补贴的完整手续资料,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具体由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流程与细节,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取得节能补贴资料,乙方均不能免除取得节能补贴完整手续资料之责任,乙方取得节能补贴资料并转交甲方,为甲方支付乙方垫支的节能补贴款之前提条件。

(三)如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效资料数量(按型号计算)大于甲方给乙方的实际结算数量(按型号计算),则超出部分为无效资料。由此引起的所有问题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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