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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了解国际规则;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并能够将新理论和新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为复杂和疑难的问题,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培养和指导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当主持并承担过本专业较高水平或较为重大的政府基金项目或研究课题,业绩较为显著;主导解决过本专业领域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参与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定;公开发表、出版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4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三)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情形:
1.担任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2.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并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四)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指导中、初级以上本专业研究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效果显著;或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以上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熟练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复杂业务问题,具有主持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300件以上,授权率8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案10件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为1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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