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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必须掌握专利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了解国际规则;了解本专业新的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处理一定难度的专业问题;能够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研究项目;解决过本专业一般性问题,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者。
(三)入选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和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四)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比较系统地了解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业务知识,能熟练地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分类、检索,熟悉专利审查或代理程序和工作方式,准确掌握专利申请文书各项要求,比较准确地把握审查基准,具有一定独立撰写、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回复审查意见和复审申请书的工作经验,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100件以上。
2.熟悉专利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咨询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诉讼规则,具有一定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和专利谈判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复审、无效和行政诉讼,作为主要负责人累计代理专利诉讼、仲裁和无效申请案件10件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专利审查业务规范,对某一技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独立开展发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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