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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万达广场押金案例
上诉人观点
万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万达公司工
作人员王某在招商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向*****口头承诺提前三个月书
面形式申请退场,便可以退场,万达公司将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对
该事实万达公司不予认可。*****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第21、8条的规
定加重*****一方的责任,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万达公司认为该条
款并没有加重*****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严重违约,
给万达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涉案商铺至今尚未对外出租,万达公司
的租金损失远远超过了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加重
*****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3、根据合同约定,*****没有单方面解
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尚未
解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万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判决是错误
的。
被上诉人观点
*****二审辩称,1、*****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录像可以清楚地证
明,万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曾经在签订合同前向*****许诺,只要
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就可以退场,并且相关押金退给万达公司。2、
涉案合同第21、8条是格式条款,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即使该条款不
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王某代表万达公司作出承诺,万达公司应该遵守。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观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达广场退还租赁保证金68536、
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9日,*****与万达公司签订《江
苏宿迁万达公司(营运期)商铺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万达
公司将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2F层2018号商铺出租给*****使用;租
赁期限为36个月,自进场日开始计算,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
2022年9月9日止;本合同签署当日,*****应当向万达公司支付人
民币陆万捌仟伍佰叁拾陆圆捌角整(¥68536、8元,相当于3个月月
租金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后,*****经
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万达公司,可提前解除本合同,除履约保证金不
予返还外,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责任。*****于2019年9月
向万达公司交纳租赁保证金68536、8元。2019年10月11日,*****
向万达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退场。2020年1月,*****从万达公
司退场。
一审另查明,案涉万达公司与*****之间商铺租赁事宜系万达公
司招商部工作人员王某经办,王某在招商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向*****
口头承诺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场,便可以退场,万达公司将
退还全部租赁保证金。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达公司是否应当向*****返
还租赁保证金。一审法院认为万达公司应当向*****返还租赁保证金,
理由如下: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中关于“21、8在甲乙双方协商达
成书面一致后,乙方经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除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无须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责任”的约
定,属万达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加重
了*****一方的责任。万达公司作为该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
式提请*****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万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的视听资料能够证明万达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王某在案涉招商
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向*****口头承诺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场,
便可以退场,万达公司将退还全部租赁保证金。综上,*****经提前
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万达公司申请退场,万达公司应当返还租赁保证
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宿迁万达广
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
还履约保证金68536、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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