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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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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会议和学习制度
(示范文本)
在依法依规和参考、借鉴政府部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经征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制定并公布(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学习制度如下:
业主委员会会议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谋划、民主决策、业主至上、协同高效的原则。会议材料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为保证充分审议,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建议不超过5个)。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召开不少于1次(建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召开时间一般为。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建议7日内):
小区党支部提议召开的;
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召开的;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召开,主任或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由提议的委员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内容、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和参会代表。并做好如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佛山智慧房产”系统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告知并听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指导。三是报告并听取小区党支部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佛山智慧房产”系统发布公告,通告全体业主,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研究议题,在会上提出针对性意见,既要充分发表意见,又要言简意赅。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在会场接听电话,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坚持民主决策,不同意见应当在会上充分表达,并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记录。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如下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涉及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租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邀请租户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存在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保存时间为五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物业小区治理的相关政府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不能擅自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投票的,优先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的智慧房产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指引及业务知识,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增强为小区业主服务的能力。应当酌情在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安排学习议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公益培训。条件允许的,组织前往其他小区参观借鉴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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