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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
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
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
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
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
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
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
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
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
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
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
应急使用。
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
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
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
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
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
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
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
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
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
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第十七条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第十八条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
专科医师应及时提供会诊。
第十九条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
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应进行疾病严重度评估,为评价重症医学科资源使
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和完善重症医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医学科及时获得医
技科室检查结果,以及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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