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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实务

矿石采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铁矿石采选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

一、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分期抵扣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铁矿石采选企业201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购买房屋一

幢,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在当月认证并抵

扣;自建生产车间领用钢材120万元,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

自建生产车间购进水泥70万元,运费4.5万元,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水泥在当月已全部领用。以上业务均

未按规定分期抵扣。

(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

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

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

(60%40%)(三)防控建议

抵扣第一年抵扣,第二年抵扣

o

1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

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在2年内分期抵扣,

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

工程的,库房在领料单备注栏注明领用部门的名称,财务部门、

库房、工程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三方定期对领用材

料进行核对按照用于在建工程材料的40%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登记台账,分别记录

并归集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三)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

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二、探矿权、采矿权未按规定

进行摊销的风险(-)情景再现

某铁矿石采选公司取得铁矿石采矿权,支付价款9,500万元,

每月按生产原矿数量进行摊销采矿权,2013年至2014年共

2008.01,10

计摊销万元不符合无形资产不低于年摊销的规

定。

(二)风险描述

1.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支付的价款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防控建议

财务部门对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等无形资产不得将其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

年限进行摊销。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

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

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试运行期间产生的税会差异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铁矿石采选企业新增一条选矿生产线,2015年3月至12

月进行试运行,期间投入试运行生产成本1192.55万元,记入

‘在建工程’借方,取得试运行产品销售收入1204.05万元,

记入‘在建工程’贷方,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没对试

运行收入做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生产线试运行收入的,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增值税、所得税均要求确认收入

计算缴纳税款,因此企业往往存在按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

不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及少作企业所得税

申报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财务部门应对试运行期间发生的销售收入及时按规定计算增

值税销项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及年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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