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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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

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3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

【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涛;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王涛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王涛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夏传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传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传涛

【代理律所】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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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涛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因不服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出租车司机举报武汉盛源汽车客

运有限公司劳动用工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随即提起行政复议及本案诉讼,是对江岸

区人力资源局针对其举报所作出的“盛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方面,未发现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调查结果不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关联性合法性行

政复议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因不服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出租车司机举报武汉

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用工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随即提起行政复议及本案诉

讼,是对江岸区人力资源局针对其举报所作出的“盛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

方面,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调查结果不服。上诉人提出举报的基础前提为上诉人

认为其与盛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盛源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生效

的岸劳人仲裁字[2016]第5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明确认定上诉人与盛源公司之间不构成

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进行举报的前提基础已经生效仲裁裁决所否认,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

人在本案相关投诉举报中并不存在需要被上诉人保护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回复对上诉人

权益无实际影响,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

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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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18:16:3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原告王涛等3名出租车司机向武

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递交《举报信》,举报武汉盛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

司)未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司机与盛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要求对盛源公司违规未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

对司机进行经济赔偿。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原告王涛等人的举报材料移送至被告江岸

区人力资源局调查处理。2018年10月23日被告江岸区人力资源局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

10月26日向盛源公司作出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配合调查。盛源公司按

照要求向被告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员工花名册、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凭证、单位书面情况说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单位22名在职员

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16份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单位1203台出租车承包

人相关信息统计表、未收取投诉人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与投诉人相关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仲裁裁定书》、与投诉人相关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盛

源公司还派人到被告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接受了调查,同时,被告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亦对投诉

人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被告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于2019年1月2日向原

告王涛等人作出《关于出租车司机举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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