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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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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每一个企业中,为了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节约能源,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等,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可参考以下详细

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

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

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

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

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

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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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

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

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

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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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

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

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

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

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

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

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

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

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

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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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

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

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

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

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

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

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

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

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

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

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

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

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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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

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

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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