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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课程教学方案
教学内容(板书)
教学步骤、方法及学生活动
时间
模块一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制度
项目二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就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按照制定主体和效力层次的不同,劳动法律渊源可分为: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
6.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二、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调整对象、规格和逻辑所组成的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现行法的系统。
劳动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各种劳动法表现形式,按照效力等级的高低所组成金字塔式结构体系如下。
(二)劳动法体系的横向构成:
劳动法律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构成和相互关系。
教学内容(板书)
教学步骤、方法及学生活动
时间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一)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其管辖区内;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等。
(二)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劳动法律的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
2.劳动法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三)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以下人员: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其适用《公务员法》。
(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
(5)家庭雇佣保姆。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项目二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1.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同时也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特征。
3.只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能使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包括特殊情形下的劳动者的组织
教学内容(板书)
教学步骤、方法及学生活动
时间
1.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来说,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劳动法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除了劳动年龄之外,劳动能力也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一个重要标准。
劳动能力
情形
完全劳动能力
身体健康、智力健全的人
部分劳动能力
身有残疾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
身有残疾根本不能劳动的(包括精神病人)
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
(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1.劳动行为,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包括劳动者的召集业务会议、参加生产劳动、接待顾客、推销产品等行为,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分配报酬、奖惩员工等用工行为。
2.劳动待遇即各类财物,即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工具、机器、生产场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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