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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
2015
编写单位
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
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
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评估原则与方法
4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
5内部治理要求
6业务活动要求
7财产管理要求
8信息公开要求
9评估等级管理
附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1.2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3本部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国家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号);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
——《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民规[2014]3号);
——《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办字〔2014〕68号)。
1.4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2术语
2。1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2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3科技、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学术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4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体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5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评估原则与方法
3。1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应当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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