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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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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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12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

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

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12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

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

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

其他材料。至2012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

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

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

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

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

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

续费”32800元。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

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

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

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

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

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

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12

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

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

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

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61元。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

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

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

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11年11

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

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1月7日,该学校

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

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

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

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以现金形

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

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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