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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产权结构及其制度构建

冯晓青*

摘 要:在数字时代,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财产属性,需要予以确权。数据产权

不同于传统财产权,难以赋予所有权意义上的支配权和对世权。基于数据主体的多元性和数据利益

的复杂性,以及数据自然流动和分享的特质,在分置式产权构建的基础上,需要明确数据产权制度的

基本定位和原则,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明确赋予数据控制权、数据处理权、数据处分

权和数据收益权,以建立基于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的数据产权制度。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产权;分置式产权结构;数据控制;数据流动

一、引言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新型技术及其产业化应用,深刻地改变了产业结构和市场竞

争方式,数字经济也应运而生。数字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端形式,也是第四次产业革命形成的重要

标志。在数字经济打造和发展中,数据则成为其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和大数据时代,数据

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大大提升,不仅成为日益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通过加工、交易、流通和使用,能够极

大程度地赋能实体经济,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基于数据承载主体和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以及

明晰数据权属对于促进数据生产和流通、实现数据经济社会价值的重要性,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完善数

据产权保护和利用规则变得刻不容缓。在2017年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

记即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对建立数据产权

制度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

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不仅明确了数据产权基础制

度的总体要求,而且提出了“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的政策框架,尤其是“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从数据动态流动角度奠定了数据产权制度的

基本构架,是指引我国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极为重要的规定。本文也将充分吸收《数据二十条》的规定,

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产权制度,是数字经济催生的时代重大课题。本文将立足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地位,试

图深入探讨和揭示数据产权结构及其制度构建。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2022年度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研究: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项目号:22LLFXB038)、2020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般课题“行

政公开与大数据融合的法律调整”(项目编号:FJ2020B022)的研究成果。

·16·

《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

二、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地位

数字经济时代离不开数据的生产、交易、流通和使用。探讨数据产权问题,需要从最基本的数据的

内涵入手。

(一)数据的概念与特征

〔1〕

“客体是私权的构成要素和载体。”数据无疑是数据产权的客体。关于数据的定义,我国数据安全

法第3条明确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对于数据概念的认识,可以从

其与信息的关系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数据和信息不是同一概念,在研究数据产权问题时,尤其需要

对此加以区分。另一方面,数据和信息之间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具体而言,数据作为对信息的记

录,是信息的载体,数据与信息之间是记录与被记录、形式与内容的关系。〔2〕在本源意义上,数据是企业、

个人等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所留下的原始的、客观的记录,信息则需要通过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对已

有数据进行加工和整理,以获取其实质性价值内涵。明确数据和信息的辩证关系,有利于加深对数据确

权和授权等数据产权基础性问题实质内涵的认识。数据与信息的特定联系决定了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

时必须以信息作为实质内容。

数据的特征则体现于:其一,非独占性与非竞争性。数据尽管来自于数据主体的生成或开发,但其

本身具有非独占性,不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直接“占有”等形式取得具有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

这一特点也决定了数据本身具有非竞争性,尤其是某一主体获取的数据,不能排除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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